设备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长沙联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设备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 项目施工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塔吊租赁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自愿履行本合同条款内容。
一、 出租设备机型、数量、高度、价格:
型号 |
数量(台) |
租赁费(元/月/台) 含人工 |
进出场费(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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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司机工和信号工的生活食宿由乙方负责安排
二、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方法:
1、 租赁费的起止日期:由甲方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使用起至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租用设备停机退场,且具备正常拆除条件之日止。租赁期间整月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合计月租金÷30天/月×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 如因乙方施工现场不具备正常安装、拆除条件(必须保证25吨汽车吊及相关运输车辆的运输道路,如不能通行,租用其它设备或增加汽车吊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工程障碍或租金未结算完造成不能拆除设备,拖延或停机期间租金正常计算,停机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 设备进、出场费用包括总安装高度的安装、检测报告、拆除及地脚镙栓费用。
4、 设备若需连续24小时(连续不超过1天,且全月不超过3天)运转,乙方考虑操作人员疲劳操作以免发生安全事故而应增加司机和信号工,增加人员工资标准按di一条的相关标准。
三、 租金支付方式:
1、 在乙方通知甲方准确进场日期7日内,甲方安排塔吊进场安装。
2、 塔吊进场安装前即支付进出场费用的50%。
3、 租金及操作人工工资按月结算,不得拖欠,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及工资。租金、人工工资及相关进出场费用都为不含税金额。
4、 塔机一经交付使用,直至塔机拆除退场之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报停。租期不低于五个月,不足五个月按五个月满的计算租赁费用。
四、 双方职责权利:
1、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完好的机械设备和服务。
2、 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包括对操作人员交代所提供设备的使用性能及设备注意事项。
3、 应遵守合同内属于自己义务方面的条款。
4、 向乙方提供出租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基础图纸等。
5、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与di三方无关)拖欠租金的行为采取停机的权利,停机期间租金照算,停机期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塔机所有维修配件、维修人员工资等一切费用。
1、 根据设备施工的相关规定,创造好现场设备的使用条件,如:进、出场道路,单独电源回路、水源、塔吊基础的制作,必要的照明,并负责设备进场后的保卫工作,在设备进场卸车、安装、维修、拆除退场的工程中必须保证进场后的畅通,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为确保塔吊在雷雨天气的安全,由甲方制作、安装避雷装置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对基础的技术要求乙方进行设计并施工。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备基础设计资料,砼浇筑实验报告,保证基础的可靠性,如因基础隐蔽工程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对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入场三级教育、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教育。
3、 乙方有权安排操作人员加班,以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要求操作人员严格遵守项目的一切规章制度,否则有权处罚(由当事人签字生效)或提交相关部门处理,有权要求更换素质低下、不服从安排的操作人员。
4、 塔机应故障停机(顶升加高塔吊或加附着装置不在其中)时间月累计不超过48小时,如有超过(须有当班司机签字证明),乙方有权按每超过一次从当月租金中扣除2000元租金。
5、 乙方在制作塔吊基础时,应保证标准节中心距附着面水平垂直距离不超过3.5米,如有超过3.5米,产生的特殊附着架制作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其它条款:
1、指挥人员不足员时,应该安排地面指挥(人员工资参照前面工资标准),不予执行楼面指挥及其职责(包含缺少楼面指挥的后续责任事故)。
2、设备在使用中如遇大风、大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乙方要以安全为重,停止生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使用的吊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与塔吊的安全荷载相匹配,乙方不得任意加大吊具的容量而使设备超载运行。由于超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4、乙方租用的设备只限于在指定的(合同中明确)栋号完成自身承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承担本项目以外的业务,违约将加倍收取租赁费,并无条件收回设备。
5、争议和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仲裁。
6、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至履约完毕自行失效。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